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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鲁某某与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原告: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瑞,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原开滦一中西。
法定代表人:吴立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普光道普光南里108楼1门2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鲁某某与被告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鲁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贾某某、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玉荣

书记员: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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