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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吕元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勇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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