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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元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勇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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