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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赵某某、高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高维(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高某

申请人: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
被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高某。
申请人贾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的冀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被申请人高某名下的柴油机型号为C490BPG无号牌专项作业车(叉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贾某某以现金6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的冀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止;
二、扣押被申请人高某名下的柴油机型号为C490BPG无号牌专项作业车(叉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的冀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止;
二、扣押被申请人高某名下的柴油机型号为C490BPG无号牌专项作业车(叉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止。

审判长:王淑平

书记员:常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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