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
被告京山县罗店镇仁某小学,住所地京山县罗店镇仁某街道。
负责人袁兆军,该校校长。
被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轻机大道富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182113988R。
法定代表人唐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传龙。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罗店镇仁某小学、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申传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5.83元,减半收取617.9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罗新荣 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 人民陪审员 章 征
书记员:张宝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