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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樊付强(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付强,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欠原告贾某某工程款197440元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被告理应给付工程款。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97440元,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工程款19744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9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欠原告贾某某工程款197440元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被告理应给付工程款。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97440元,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工程款19744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9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审判员:张丽芳
审判员:赵卫霞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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