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
王浩亮(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盖二朝(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张新江
平山县下槐镇寺沟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浩亮,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盖二朝,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新江。
第三人平山县下槐镇寺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二棒,村主任。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平山县下槐镇寺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寺沟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盖二朝,被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新江,第三人寺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梁二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属于国家规定的开采矿山的必须具备的许可凭证。原告贾某某及第三人寺沟村委会与被告尹某某签订《开采矿山占地协议书》时,虽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合同所涉主要内容为采矿权的转让。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的转让,必须经过依法批准方可转让。而本案中的转让行为,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未办理转让登记,故原告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开采矿山占地协议书》应属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由于双方对于确认合同无效后各方损失的争议较大,且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双方可以对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进行协商,或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贾某某、第三人平山县下槐镇寺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尹某某于2011年1月1日签订的《开采矿山占地协议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尹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属于国家规定的开采矿山的必须具备的许可凭证。原告贾某某及第三人寺沟村委会与被告尹某某签订《开采矿山占地协议书》时,虽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合同所涉主要内容为采矿权的转让。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的转让,必须经过依法批准方可转让。而本案中的转让行为,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未办理转让登记,故原告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开采矿山占地协议书》应属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由于双方对于确认合同无效后各方损失的争议较大,且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双方可以对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进行协商,或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贾某某、第三人平山县下槐镇寺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尹某某于2011年1月1日签订的《开采矿山占地协议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尹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审判长:张明
书记员:范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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