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金山,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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