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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丽某与唐某某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丽某。
委托代理人:林忠国,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湘,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薄占彪,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贾元友。
委托代理人:霍志剑,北京市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薛秋生。
委托代理人:霍志剑,北京市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丽某预交的上诉费216800元全额退还。

审 判 长  宣建新 代理审判员  郭 涛 代理审判员  吴 悦

书记员: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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