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丽某。
委托代理人:林忠国,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湘,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薄占彪,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贾元友。
委托代理人:霍志剑,北京市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薛秋生。
委托代理人:霍志剑,北京市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丽某预交的上诉费216800元全额退还。
审 判 长 宣建新 代理审判员 郭 涛 代理审判员 吴 悦
书记员: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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