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
王聪(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
陈某某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石桥头村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王聪,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东大陈村人,现住。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16371.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2日晚,被告酒后呕吐血丝身体不适,原告驾驶自己的冀A×××××号轿车与王龙飞、纪冲、王亚龙一起将被告送往医院就医治疗,在去医院的途中与任修玉驾驶的津A×××××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被告、王龙飞、王亚龙、纪冲受伤,王亚龙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宜白大队认定,任修玉与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对该事故中各方所受的损害赔偿事宜,原告、被告、王龙飞、及王亚龙的近亲属均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分别作出(2016)津0113民初15号、7号、8号、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承担各项损失共计516371.9元。
原告驾车送被告去医院就医,被告未拒绝,原告的行为系帮工行为,被告系被帮工人,对原告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和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原告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被告及王龙飞及王亚龙近亲属的各项损失,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对原告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我不承担因为原告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我是坐车的,原告没有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和我坐车的没有任何关系,我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我不认为是帮工,我认为是救死扶伤的行为,因为我和原告以前不认识,被救助的人不知道原告是怎么驾驶车的,不管任何一个人有需要救助的时候,在中途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能让被救助的人承担责任。
审判长:李文妙
书记员: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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