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
白惠平
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张天豹
高碑店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
负责人藏索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惠平。
委托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被告张天豹。
被告高碑店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国。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高碑店支行)与被告贾某某、张天豹、高碑店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凤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天豹到庭,被告贾某某、金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贾某某连续七期未按约定如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第205条  、第207条  、第2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  、第33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某、张天豹于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共计331526.22元及至本息清偿日止的利息。被告高碑店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贾某某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对被告贾某某、张天豹以坐落在白沟津保路南侧国际轻纺城及荣域住宅小区2-3-2603号房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贾某某、张天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贾某某连续七期未按约定如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第205条  、第207条  、第2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  、第33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某、张天豹于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共计331526.22元及至本息清偿日止的利息。被告高碑店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贾某某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对被告贾某某、张天豹以坐落在白沟津保路南侧国际轻纺城及荣域住宅小区2-3-2603号房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贾某某、张天豹负担。

审判长:赵凤启

书记员:裴满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