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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支生启,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王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本院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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