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牡丹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沿江街清福二区东1号。
法定代表人:全黎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黑龙江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牡丹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贺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贺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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