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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彭某某等与黄继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贺某某,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本县。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段某。
法定代理人段文中,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址同上。系段某爷爷。
法定代理人唐爱萍(曾用名唐爱平),女,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址同上。系段某奶奶。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继武,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
负责人熊国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汪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彭某某、段某诉被告黄继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起交通事故有多名被侵权人,即除本案三原告外,还有伤者陈松华、王静及贺某1,他们均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但因被侵权人王静、贺某1分别起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黄继武对王静、贺某1的伤情鉴定均不服,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准许后依法对外委托鉴定,故王静、贺某1损失暂无法确定,致使本案三原告在交强险中的损失比例及数额无法确定。即本案必须以王静、贺某1起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两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陈 丹

书记员:王楼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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