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委托代理人:桑永功,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井某沟乡八马坊村村委会,住所地阳原县井某沟乡八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王辉,阳原县井某沟乡八马坊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阳原县井某沟乡八马坊村村委会、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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