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益文。
被告:嘉某(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开泰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艳。
原告贺益某与被告嘉某(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新开泰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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