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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叶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贺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谢扶真,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叶坤,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93号(户籍地:湖北省郧县刘洞镇姚沟村一组40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蒋治文,该公司经理。
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
委托代理人段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进行起诉,参与诉讼、答辩,提供证据,提出回避申请,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6年4月11受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叶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5月10日庭审中因二次手术和伤残鉴定暂未作出、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由贺某负担。

审判员  王鄂郧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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