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陈孝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童大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郑启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首市顺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徐家桥。法定代表人:郭小林。被告:中江县利鑫废旧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北塔街298号附8号2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林科。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辉,系林科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爱国、李某某、陈孝和、童大成、郑启珍与被告石首市顺发钢铁有限公司、中江县利鑫废旧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爱国、李某某、陈孝和、童大成、郑启珍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爱国、李某某、陈孝和、童大成、郑启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40元,减半收取19520元,由原告贺爱国、李某某、陈孝和、童大成、郑启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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