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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爱国、李某某等与石首市顺发钢铁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贺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陈孝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童大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郑启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首市顺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徐家桥。法定代表人:郭小林。被告:中江县利鑫废旧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北塔街298号附8号2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林科。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辉,系林科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爱国、李某某、陈孝和、童大成、郑启珍与被告石首市顺发钢铁有限公司、中江县利鑫废旧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爱国、李某某、陈孝和、童大成、郑启珍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爱国、李某某、陈孝和、童大成、郑启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40元,减半收取19520元,由原告贺爱国、李某某、陈孝和、童大成、郑启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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