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申请人:陈孝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申请人:童大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申请人:郑启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首市顺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徐家桥。法定代表人:郭小林。
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鄂1081民初515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石首市顺发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人洪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中山路支行存款300万元予以了冻结。2017年10月16日,申请人贺爱国、李某某、陈孝和、童大成、郑启珍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洪飞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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