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清明
刘玉某
贺某某
贺某某
王某某
李某某
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杜英文(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
郭金珠
原告贺清明,身份证号:×××,现住绥化市。(未到庭)
原告刘玉某,身份证号:×××,现住绥化市。(未到庭)
原告贺某某,身份证号:×××,现住绥化市。(未到庭)
原告贺某某,身份证号:×××,现住绥化市。(未到庭)
原告王某某,身份证号:×××,现住绥化市。(未到庭)
原告李某某,身份证号:×××,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现住绥化市。(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杜英文,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金珠,现住绥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清明、刘玉某、贺某某、贺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清明、刘玉某、贺某某、贺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清明、刘玉某、贺某某、贺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贺清明、刘玉某、贺某某、贺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贺清明、刘玉某、贺某某、贺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清明、刘玉某、贺某某、贺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贺清明、刘玉某、贺某某、贺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杜胜磊
审判员:司琪
审判员:万千里
书记员:马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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