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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郭自力(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和解等),系贺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董自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和解等),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袁太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少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朝晖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孙峻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自先、郭自力,被上诉人袁某某的委托代理袁太友、何少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2元,缓交12068元,实交6034元,退还上诉人贺某某。

审 判 长  程朝晖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代理审判员  孙 峻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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