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安
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贺某安,湖北富馨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王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安诉被告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贺某安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安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安撤回对被告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贺某安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安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安撤回对被告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贺某安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红娟
审判员:鲍建军
审判员:肖水权
书记员:郭文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