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
郑建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衡水市细尾毛厂
杨某某
范文兴(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
衡水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建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细尾毛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二
被上诉人之
委托代理人:范文兴,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原衡水市社会福利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占岩,该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贺某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爱民于2014年1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贺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贺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树峰
审判员:蒋宝霞
审判员:关春富
书记员:张凤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