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
邹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雷某某
陈章典(公安县章庄铺法律服务所)
原告:贺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邹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章典,公安县章庄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以要求追加被告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8元。
依法减半收取2944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8元。
依法减半收取2944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长:池茂大
书记员: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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