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颖,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唐宝根
书记员:陆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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