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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贺某。
法定代理人:全旋,系原告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龙龙,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甜,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总经理。

原告贺某诉被告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曹某某下落不明,原告贺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员  李山海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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