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少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字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李字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李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贺某某与李字毫、王某某、李字飞、李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贺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风平
书记员: 张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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