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少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凌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李利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白彩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红军、凌某某、李利朋、白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贺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丽芬
书记员: 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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