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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佘某某、高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少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高小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王增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高巧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佘某某、高小利、王增仁、高巧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贺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洪民

书记员: 王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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