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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贺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贺某
于庆才(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李瑞宇(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贺某某
王志敏

原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于庆才、李瑞宇,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
第三人王志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贺某某、第三人王志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长:卢丽霞
审判员:张秀景
审判员:马华民

书记员:靳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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