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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本新诉许某某、贺某某、曾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贺本新
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孙胜利
贺某某
曾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本新,农民。
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胜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农民。
上诉人贺本新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贺某某、曾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晓明、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本新的委托代理人付九龙,被上诉人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胜利,被上诉人贺某某、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贺本新以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贺本新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本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贺本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贺本新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本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贺本新负担。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汪丽琴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尤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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