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
原政军(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董腊梅
原告贺某某,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原政军,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腊梅,住霸州市,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董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张晨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原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腊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某诉称,2014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此款,因此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董腊梅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
被告董腊梅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原件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董腊梅向原告贺某某借款3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返还,被告董腊梅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腊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某某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5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董腊梅向原告贺某某借款3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返还,被告董腊梅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腊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某某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张晨雨
书记员:刘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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