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贺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子学。
被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子学诉被告贺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子学、被告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鑫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被告贺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据载明“今欠沟边费肆万壹仟(41000)元2016年2月3号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对欠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贺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经被告核实,对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告贺某某欠原告闫子学加工费41000元属实,应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贺某某偿还原告闫子学加工费4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贺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川 审 判 员  邵维 人民陪审员  李丽

书记员:李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