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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阳县恒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高阳县蒲口乡恒道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556054768T
法定代表人高建新,公司总经理。
地址:高阳县蒲口乡恒道村村南。
被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阳县恒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阳县恒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新、被告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鑫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阳县恒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6月25日被告贺某某欠下原告货款272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分批偿还部分欠款,截止到2016年6月2日被告欠款数额为96000元。现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96000元。
被告贺某某辩称,欠款属实,请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被告贺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据载明“今欠棉纱款贰拾柒万贰仟伍佰元正(272500)元,2015年6月25号贺某某票款31700元付70000下欠202500元付6000下欠142500元付24200元下欠15万元9月10号”被告贺某某对欠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贺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经被告核实,对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告贺某某欠原告恒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6000元属实,应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贺某某偿还原告高阳县恒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元,由被告贺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川
审判员 邵维
人民陪审员 李丽

书记员: 尤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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