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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贺某某,男。被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邢慧光,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菊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周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3.00元,减半收取1,147.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光辉
书记员:鲍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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