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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衡水顺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新开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姗姗,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顺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南大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永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衡水顺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通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姗姗、上诉人顺怡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永刚、被上诉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被上诉人贺某某主张2008年8月17日入职联通公司,有何证据支持,一审卷宗无显示,应认真核实;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被上诉人贺某某与上诉人顺怡公司于2013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原判判令上诉人顺怡公司支付2008年8月17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57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认真考虑。重审时,注意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区别。三、被上诉人贺某某主张法律服务费2000元,有何法律依据。四、2014年10月,上诉人联通公司为被上诉人贺某某租赁营业厅,并置办设备,以外包的名义为被上诉人贺某某开办了武强县北代联通通讯部,并由被上诉人贺某某申领了营业执照。该通讯部于2015年3月15日开始营业。上诉人联通公司、顺怡公司自2014年10月起,不再为被上诉人贺某某支付工资,双方之间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蒋宝霞
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 王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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