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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邹某某、邹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贺某某
冯少华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邹某某
李毅(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邹某某
邹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武
胡少斌

原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少华。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邹某某。
被告邹某某。
被告邹某某、邹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武,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被告胡少斌。
委托代理人李毅,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邹某某、邹某某、胡少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4.00元,减半收取2067.00元,减收1000.00元,余款1067.00元由贺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4.00元,减半收取2067.00元,减收1000.00元,余款1067.00元由贺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国辉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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