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胡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夏新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收集证据,代为申请鉴定,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贺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协议,并在应城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2年3月7日原告到应城市地税局缴纳了所有房屋买卖的各种税款,2012年3月12日在古城社区缴纳了购房管理费,2012年11月23日在古城社区缴纳了户籍管理费。因当时原告家中有人生病需用钱,原告缺钱未及时过户。后原告外出打工,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配合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原告贺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公证书。证明2012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协议,并在应城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证据三、税费票据、税收证明单、古城社区证明。证明2012年3月7日原告到应城市地税局缴纳了所有房屋买卖的各种税款,2012年3月12日在古城社区缴纳了购房管理费,2012年11月23日在古城社区缴纳了户籍管理费;原告购买了被告房屋并缴纳了需过户的税费。证据四、调查表、公安局信息采集表、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购买房屋后居住在此房屋,对此房屋实际占有。证据五、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照片。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到现在为止依然未履行合同。被告夏新安、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辩称:一、原告虚构买卖房屋的事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综上,原告虚构买卖房屋的事实提起诉讼,其诉求依法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夏新安、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夏新安、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基本信息。证据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证明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目前依然是夏新安。证据三、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证明2016年12月2日夏新安和白毅作为建设方与范树生作为施工方双方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合同》,将涉案房屋改造新建为四层加一米隔热层的楼房,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原告。证据四、房屋分割协议书。证明涉案房屋系夏新安、白毅于1989年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改造现建为一个单元的四层半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的楼房后,夏新安与白毅之间于2017年2月6日对该新建房进行了分割,为两人各自分别所有。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原告。证据五、楼房图片两张。证明涉案房屋目前已新建为四层半房屋,原房屋已灭失。原告诉求不能实现。本院依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审理查明:1989年,被告夏新安与白毅共同出资购买坐落于古城村熊湾南115号的平房一套。2016年12月,该平房被夏新安和白毅共同开发改造为四层半楼房。楼房已由改造人白毅和夏新安自行分割。2018年8月27日,原告贺建华以2012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购买原平房的房屋购销合同有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原告贺建华诉被告夏新安、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萌,被告夏新安、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雄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6年12月,该涉案平房改造兴建为现在的四层半楼房,原房屋已经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关于房屋灭失应由权利人申请或由行政机关依法注销房屋登记的规定,双方买卖的房屋已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已在客观上不能实现,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在本院释明后,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贺建华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当合同无法履行过户时,按照原房屋升值的评估价格赔偿原告损失的辩论意见,因本案属合同纠纷,如主张侵权赔偿需另行起诉,本案中将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贺建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贺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玉定
书记员:李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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