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
许晨(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吴某
谷某
梁玉某
原告贺某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许晨,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谷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梁玉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泉河村八组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吴某、谷某、梁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晨、被告梁玉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吴某、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某、谷某偿还借款借款40万元给付利息96000元;2、给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3、梁玉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5日,吴某、谷某经梁玉良介绍并担保,向贺某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5日,共计12个月,约定月利率2%,梁玉某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
借款到期后,多次索要欠款未给付。
被告吴某、谷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被告梁玉某承认贺某某所主张的事实,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梁玉某承认贺某某所主张的事实,吴某、谷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贺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贺某某与吴某、谷某、梁玉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贺某某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吴某、谷某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贺某某同时主张借款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96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梁玉某为吴某、谷某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时,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贺某某请求梁玉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贺某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96000元,合计496000元(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吴某、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贺某某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
三、被告梁玉某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吴某、谷某、梁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梁玉某承认贺某某所主张的事实,吴某、谷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贺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贺某某与吴某、谷某、梁玉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贺某某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吴某、谷某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贺某某同时主张借款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96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梁玉某为吴某、谷某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时,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贺某某请求梁玉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贺某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96000元,合计496000元(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吴某、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贺某某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
三、被告梁玉某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吴某、谷某、梁玉某负担。
审判长:关宏丽
书记员:胡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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