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贺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周玲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黄爱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李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邓雅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向年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贺盛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八原告诉讼代表人:贺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八原告诉讼代表人:周玲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八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江林,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沿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贺明某、周玲生、黄爱玲、李嵩、邓雅婷、向年红、贺盛炜与被告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贺某、贺明某、周玲生、黄爱玲、李嵩、邓雅婷、向年红、贺盛炜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贺明某、周玲生、黄爱玲、李嵩、邓雅婷、向年红、贺盛炜撤回对被告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贺某、贺明某、周玲生、黄爱玲、李嵩、邓雅婷、向年红、贺盛炜负担。
审判员 张伟建
书记员:杨其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