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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贺明某等与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贺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周玲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黄爱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李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邓雅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向年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贺盛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八原告诉讼代表人:贺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八原告诉讼代表人:周玲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八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江林,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沿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贺明某、周玲生、黄爱玲、李嵩、邓雅婷、向年红、贺盛炜与被告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贺某、贺明某、周玲生、黄爱玲、李嵩、邓雅婷、向年红、贺盛炜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贺明某、周玲生、黄爱玲、李嵩、邓雅婷、向年红、贺盛炜撤回对被告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贺某、贺明某、周玲生、黄爱玲、李嵩、邓雅婷、向年红、贺盛炜负担。

审判员  张伟建

书记员: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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