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小某
王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贺小某。
委托代理人王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10日因生意经营困难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账户转入8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同时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2分,每月予以支付。
2014年10月被告停止向原告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但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
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及其利息192000元(暂计算到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贺小某不能提供被告周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周某某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必备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贺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2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贺小某不能提供被告周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周某某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必备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贺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2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凤启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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