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继革,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德林。原告:李金贵。被告:保定市居天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学礼。
贺某某、张德林、李金贵与保定市居天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张德林、李金贵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某某、张德林、李金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3340元,减半收取计6670元,由贺某某、张德林、李金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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