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某某
李洪伟(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
田浩(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
贺某某
崔世莲(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李洪伟,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田浩,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世莲,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贺某某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卜洪元
审判员:张继
审判员:张贤友
书记员:刘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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