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郑海州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于海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代振生
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
龚涛(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
孙宝德
北京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张戬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郑文邕
株洲振航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
韩小雷
赵冬冬
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李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原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海州。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振生。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71号附2号。
负责人赵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涛,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宝德。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宗国,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良路优龙路口。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5号电信实业大厦206。
法定代表人常盛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20层。
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王秀田,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文邕。
被告株洲振航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沪松区董家段。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天元区珠江南路555号城市星座A座306号。
负责人丁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小雷。
被告赵冬冬。
被告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临路林业局楼下。
负责人刘玉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阜阳市清河路365号。
原告贺某与被告郑海州、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代振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孙宝德、北京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郑文邕、株洲振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赵冬冬、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长:李建朝
审判员:高俊玲
审判员:李元坤
书记员:韩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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