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
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王文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
原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刘万红,王云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
审判长:刘茹
审判员:高建广
审判员:张文丽
书记员: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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