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 婧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人民陪审员 熊 英
书记员:钱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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