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
原告贺某某。
原告贺某某。
原告贺某某。
原告暨上列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贺某某。
被告荣全文。
委托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代表人孙贤鸿,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金玮、张晗,该支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诉被告荣全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以漏列被告为由,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0元,由原告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戴新安
书记员: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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