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贺华山、邵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贺华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邵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人贺华山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邵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9,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96、62×××14的存款,限额3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华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邵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9,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96、62×××14的存款,限额300000元,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二、查封申请人贺华山提供担保的鄂E×××××小型越野客车。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贺华山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