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郝文华,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万都国际花园小区项目部。
负责人戴红,项目经理。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宏,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某先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万都国际花园小区项目部(以下简称万度项目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庆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太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都项目部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中太公司承建万都国际花园小区建设工程,成立了万都项目部具体实施该工程,原告到万都项目部工作,与项目部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万都项目部拖欠原告工资,应予偿还。但项目部无营业执照,非独立法人,应认定为原告与被告中太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万都项目部拖欠原告的工资,应由被告中太公司偿还。原告要求被告中太公司还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贺某先工资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贺某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庆海
书记员:付莹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