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系原告贺某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青,十堰市郧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郧阳区城关咱家粥铺,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解放南路17号(金港商街二层B区207号商铺)。工商注册号:420321600319514。
经营负责人:金朝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芳,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贺某与被告郧阳区城关咱家粥铺、赵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贺某于2017年7月20日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贺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员 高强
书记员:柯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