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贺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系原告贺某某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孙国军,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 肸 审 判 员 焦天发 人民陪审员 刘吉红
书记员: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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